性骚扰究竟如何认定,“存在取证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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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星新闻
5月3日,编剧史航性骚扰事件中的当事人之一小默在社交媒体平台发长文表示,欢迎您自行评判:我究竟算不算他的“前任”,“施害者”与“受害者”究竟存不存在,我和他是“没谈拢的情感关系”,还是“被摧残的霸凌关系”。
小默在文中详细描写了和史航接触以及被史航性骚扰的过程。史航在公众场合对小默下手,小默因怕被误会,并感到害怕,没有第一时间反抗,这也导致史航变得得意忘形。小默表示因为自己当时没有报警也没有骂他,就被定为“两情相悦”和“前女友”。她表示自己无言以对。
5月1日,编剧史航针对网传的对女性进行性骚扰的控诉做出回应:“网上涉及我的文字,我看到了,情绪我理解,但情况不属实……给自己相识的女性带来如此的感受,是我真正的失败,十分歉疚”。
5月2日,五名站出来指控史航的受害者发布了一则联合声明,称不认同史航的回应,要求史航就其行为公开道歉。此外,这五名指控者还提供了部分可以证明史航确实有实施性骚扰的证据。报道发出后,更多的受害者站出来发声,指控史航曾对自己进行性骚扰。目前发声的受害者至少已有12名。
针对这起事件,有法律界人士告诉红星新闻记者,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性骚扰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之一就是“违背他人意愿”。但是,在某些情形下,行为人和受害人之间可能处于不对等的地位,受害者若明确表达反抗之意可能会使自身陷于不利的处境,因此在性骚扰行为进行时,表面上可能处于沉默状态。这种情况下,如果受害人事后表示厌恶、反感、不满等情绪,也可以认定为违反受害人的意愿。但这在实践中,同样存在取证困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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